成民发〔2015〕79号
市属相关社会福利单位:
为使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生活水平不因近年来物价水平的大幅上涨而受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起,适当提高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调整对象确定为市第一、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和市精神病院4个单位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市第一、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其中:伙食费由现行的500元调整为600元,服装、洗涤、卫生、医疗门诊、康复、文化娱乐等其他费用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300元)。
(二)市精神病院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伙食费由现行的500元调整为600元,服装、洗涤、卫生、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其他费用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40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所增加的费用开支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预算安排,市属相关社会福利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全部用于改善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水平。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