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发〔2015〕73号
各有关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政府《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
(一)二圈层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伙食费480元,服装、洗涤、卫生等其他费用70元,零用钱50元);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8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
(二)三圈层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70元(其中伙食费450元,服装、洗涤、卫生等其他费用70元,零用钱50元);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30元。
二、资金保障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财政供给有关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及提高供养标准后增加的支出,由各区(市)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