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至12月1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受省政府委托,11月28日下午,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益西达瓦在全体会议上作修订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现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于1989年3月颁布实施沿用至今,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亟待修改。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效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
在修订思路上,《修订草案》立足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尽可能细化;二是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立法经验,具有一定前瞻性;三是体现四川特色,把近年来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名称和结构上与上位法一致,将《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二是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可操作的落实措施。三是回应现实热点问题,设立独生子女对患病住院父母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假,细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对旅游景区老年人门票优惠从现行的70周岁降到了65周岁。四是细化落实法律、政策,并把我省的先进实践经验上升至法规层面。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放管服”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对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等。(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