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engd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缩写为(CASWS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从事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于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服务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服务;发挥政府与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行业合作和交流,推进本市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协助政府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成都市百花西路5号三楼322室,邮编61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科学发展;
(二)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领域,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联合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倡办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促进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社会化。
(四)结合成都市现代民政建设,贯彻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配合开展各类福利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接行业等级评估和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五)推进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实行行业自律。
(六)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七)承办成都市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机构认证、执业资格、等级检验、评估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八)承办接收、分配捐赠给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机构款物的事务性工作;
(九)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行业信息、资料,在社会福利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先进的管理、服务经验;
(十)开展本市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一)依法兴办和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
(十二)联系各级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协会;
(十三)完成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成都市、区(市)县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单位,街道和民办福利和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团体、从事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的民间团体及有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个人会员为本市热衷于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的个人。与业务相关的国际组织、华人华侨团体、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好人士等可成为团体或个人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或单位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推荐或介绍会员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宣传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会议及领导的指示精神;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为3名。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市民政局赋予的权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时提前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聘请荣誉顾问、荣誉会长、顾问、专家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协会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具体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与罢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立荣誉顾问、荣誉会长、顾问、专家委员会,皆兼职不兼薪。
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上述各款职权并承担分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1/3以上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本会其它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接受的财物需进行公告;
(四)开展咨询、培训和课题研究、社会活动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交纳1000元/年起,单位常务理事会员5000元/年起,单位理事会员2000元/年起;个人会员300元/年起。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五十条 本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支出;
(三)开展会员团体活动的费用;
(四)本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
(五)本会日常的行政开支;
(六)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作为本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 11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