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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民发〔2015〕31号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及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及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扶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2012〕41号)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市第一批补助资金使用的通知》(成民发〔2014〕48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后,可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审核。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与其签订“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社会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床位数计算出一次性建设补贴总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拨付。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追加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社会化养老机构。
二、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建设和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所在地街道(乡镇)持验收合格报告,填写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二)审核。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计算出补贴总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用款计划申请(报告)。
(三)拨付。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用款计划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所在地街道(乡镇),再由所在地街道(乡镇)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三、资金使用
一是专账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做到账款、帐物及账目清楚相符。二是专档管理,建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和审批资料、工作文件(纪要)、相关协议、建设批文、招投标(比选)文件、施工合同、验收证明、审计报告、资金拨付文件、资金使用明细、开支票据(依据)及管理制度等,可用复印件存档。
四、资金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为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自查、抽查及督查。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资金绩效评估,保证资金高效利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