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主体、多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创新政策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数达到13.5万张以上,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1.修订养老设施布局规划。修订《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等为依据,参考外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预期值进行修编。
2.编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规划建设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旧城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新城区不小于1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套。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构建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体系。
3.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科学谋划,明确“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撑。
4.编制区(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编制五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养老设施建设计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
5.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要根据社区老年人口情况,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各区(市)县政府,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二)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6.坚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面向全体居家老人,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探索以微型养老机构为核心、日间照料为依托、上门服务为纽带、老年助餐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模式。在5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设10张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门服务的微型养老机构,重点为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选择;在3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日托、临托、助餐服务及休闲娱乐场地。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引导企业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家政和物管企业扩展服务内容等途径,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代缴代购、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提高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综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7.推动养老机构分层分类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体现保障性,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公开轮候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体现基础性,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主要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体现差异性,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优先发展医养型、护理型、宁养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养老机构。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提供可置换的土地或房屋。
8.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标准化敬老院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向社会老人开放,提高床位利用率。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服务和管理。推进农村老人关爱服务工作,重点对空巢、留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经济困难老人给予生活帮助和情感关怀。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相帮、志愿服务。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城乡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9.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机构医养融合,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分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分设养老机构。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就医所涉及医疗保险支付结算。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鼓励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社区医养融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微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的合作,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高龄老人家庭,强化社区老年医疗居家服务功能。
10.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护理服务等相关服务管理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搭建统一的需求评估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养老服务评估公开、透明、专业、有序。建立监管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将评价监测结果与养老服务补贴等扶持政策挂钩。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使用补助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11.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部门、区(市)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养老服务设施查询、行业组织监管等功能。按照企业投资、自负盈亏、市场运作、良性竞争的发展思路,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以信息化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12.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积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评估认证等方式,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专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发挥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13.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14.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法宣传活动,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养老服务业政策保障。
15.土地供应政策。要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可采取挂牌方式取得。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依法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占用规划绿地、农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兴建养老机构。市发改委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局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
16.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的电、水、气和光纤、宽带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7.机构发展扶持政策。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承担9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市级财政承担5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18.社区居家养老补贴政策。建立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三项制度,适时提高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费用补贴标准,增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支付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优待工作,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即: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城镇每个40万元、农村每个30万元;日间照料中心,城镇每个30万元、农村每个25万元;农村互助幸福院每个20万元。对建成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根据评定等级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务并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务体系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支持。
19.就业促进政策。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20.政府投入政策。2015年市政府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后逐年增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服务供求变化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适时调整本文件中相关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3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1.投融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2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到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提供、养老产品开发等领域。对评定为3A以上并进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纳入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建立为老服务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登记制度。
(四)促进养老产业持续发展。
23.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提高社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实行社区老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医疗、照护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度。
24.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研发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积极组织购销老年用品。积极拓展老年体育、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着力培育老年消费市场。
25.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大型企业投资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26.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养老服务无障碍设施、辅具器械、电子商务、保健养生、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支持建立各类信息科技为老服务平台,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升级。
四、工作要求
27.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汇报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优化社会化养老机构在立项报建、土地征用、工程验收、财务管理和产权变更、登记注册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规划和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各级养老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力量,形成上下齐抓、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8.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部(委)、省厅(局)对应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我市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尽快抓好落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养老服务业发展监管指导涉及部门主要职责
2.重点任务分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附件1
养老服务业发展监管指导涉及部门
主要职责
发改部门: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好水、电、气、光纤、宽带等价格优惠政策;安排落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负责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进度跟踪。
民政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运营、监管、退出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指导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引导作用。
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人社部门: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做好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工作。
国土部门:监督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出台保障养老机构的土地合理供应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流程。
规划部门:配合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经批准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建设部门(公建办):做好新建养老机构建设的竣工验收,落实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及移交工作,确保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划及标准规范建设。
环保、卫计、食药监、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予以事前指导,简化审批程序,办理验收手续或出具验收证明,做好日常监管。
卫计部门: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
教育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体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和从事养老服务业。
商务部门:扶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引导发展老年产品用品消费市场。
老龄部门:推进农村空巢、留守及经济困难老人的关爱工作。
统计部门:协助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分析研判。
编制、农业、经信、金融办、司法行政、审计、公安、质监、安监、工商、房管、科技、文广新、体育、旅游、残联、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创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排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1+N”重点配套文件拟制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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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订养老设施布局规划。修订《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等为依据,参考外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预期值进行修编。 |
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2 |
编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规划建设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旧城区不小于1000 平方米、新城区不小于12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套。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构建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体系。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3 |
建立养老三项补贴制度。建立我市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三项制度,增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4 |
制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扶持优惠价格实施细则。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用电、用水、用气、光纤、宽带,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成都电信,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5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6 |
制定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机构医养融合,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分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分设养老机构。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就医所涉及医疗保险支付结算。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鼓励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社区医养融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微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的合作,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高龄老人家庭,强化社区老年医疗居家服务功能。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7 |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可采取挂牌方式取得。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占用规划绿地、农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兴建养老机构。市发改委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局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 |
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8 |
建立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就业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增设公益性岗位,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 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见 |
二、相关重点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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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区(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编制五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养老设施建设计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 |
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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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10 |
编制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科学谋划,明确“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撑。 |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11 |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要根据社区老年人口情况,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各区(市)县政府,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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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市公建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12 |
在5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设10张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门服务的微型养老机构,重点为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选择;在3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日托、临托、助餐服务及休闲娱乐场地。提高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综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13 |
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
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14 |
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引导企业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发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家政和物管公司扩展服务内容等途径,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代缴代购、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旅游等个性化服务。 |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推动养老机构分层分类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体现保障性,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公开轮候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体现基础性,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主要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社会办养老机构体现差异性,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优先发展医养型、护理型、宁养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16 |
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委、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17 |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提供可置换的土地或房屋。 |
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18 |
充分发挥我市标准化敬老院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向社会老人开放,提高床位利用率。 |
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19 |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服务和管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相帮、志愿服务。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20 |
推进农村老人关爱服务工作,重点为空巢、留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经济困难老人给予生活帮助和情感关怀。 |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妇联、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意见 |
21 |
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护理服务等相关服务管理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逐年落实 |
22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搭建统一的需求评估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养老服务评估公开、透明、专业、有序。建立监管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将评价监测结果与养老服务补贴等扶持政策挂钩;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使用补助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23 |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养老服务设施查询、行业组织监管等功能。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4 |
按照企业投资、自负盈亏、市场运作、良性竞争的发展思路,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以信息化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25 |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26 |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加快人才培养。 |
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27 |
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法律知识普法宣传活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28 |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逐年落实 |
29 |
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30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31 |
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社区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逐年落实 |
32 |
适时提高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费用补贴标准。 |
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33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优待工作,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逐年落实 |
34 |
对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务并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务体系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支持。 |
市商务委,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35 |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市政府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4亿元,专款用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服务供求变化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3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
逐年落实 |
36 |
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
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37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38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39 |
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提供、养老产品开发等领域。对评定为3A以上并进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纳入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建立为老服务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登记制度。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商务委、团市委。 |
持续实施 |
40 |
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医疗、照护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度。 |
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41 |
支持企业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研发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 |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42 |
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积极组织购销老年用品。积极拓展老年体育、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着力培育老年消费市场。 |
市商务委、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老龄办分别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43 |
加强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大型企业投资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经营,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44 |
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养老服务无障碍设施、辅具器械、电子商务、保健养生、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支持建立各类信息科技为老服务平台,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升级。 |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
45 |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
各区(市)县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完成 |
46 |
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部(委)、省厅(局)对应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我市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尽快抓好落实。 |
市级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