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文件
成民发〔2015〕50号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相关区(市)县民政局:
为加快推动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进一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将《成都市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成都市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充分发挥敬老院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资源整合、建管并举、功能辐射、示范引领的发展思路,通过改善设施条件,健全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把条件较好的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护功能完善、运营效益良好、辐射社区居家养老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机构内部服务与外部延伸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全托代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三、试点单位
由省、市民政部门确定的纳入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范围的农村敬老院。
四、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试点农村敬老院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标准》和相关建设要求进行改(扩)建,不得超过项目红线,总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容积率1.5。建设完成后增挂“XXX区(市)县XX养老服务中心”标牌。
(二)床位数要求。试点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完成后,应确保正常有效使用床位不少于100张,其中面向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0%,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比例。
(三)功能保障。试点农村敬老院应在功能区域设置、设施配套、餐饮提供、文体娱乐、服务项目拓展等方面科学规划,在全面保障在院五保对象基本需求的同时,不断提高对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营造和谐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运营方式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后,可保持原有的运营管理模式,也可按照《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成民发〔2014〕14号)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进行运营和管理,并签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协议》。
六、服务管理
(一)收费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原保障经费渠道供给;自愿申请入住的社会老人(含日间托养、临时托养的老人)费用按协议规定收费标准自行承担。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收费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区(市)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在服务中心醒目位置公示。除基础收费标准外的附加性服务项目,由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自行定价。
(二)人员配备。应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膳食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须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应结合转型升级的各项要求,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服务项目及管理措施,实现运营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推动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科学、规范发展。
(四)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管理设备,建立区域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个人健康电子档案;汇总分析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开展养老服务政策、项目、收费等咨询;提供养老服务设施信息查询;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功能。
七、服务内容
(一)实施机构养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统一供养标准,确保机构内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等基本需求,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而降低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开展为社会老人提供全托、临托、日托、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二)辐射居家养老。充分利用机构的功能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等条件,带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并整合相邻的医疗、餐饮、家政、文化、志愿者服务等资源,拓展服务项目,延伸服务半径,积极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多样的养老服务。
(三)开展康复保健。依托内部医务室,与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做好生病老人的日常专业护理,并通过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照护。配置老年康复辅助器械,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康复、理疗、保健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
(四)提供护理实训。利用机构专业人才优势,对周边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等管理及护理人员开展技能实训指导;为有意愿的居家老年人及亲属提供生活照护操作实训;指导为老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护理服务;定期举办老年护理知识讲座。
(五)加强体育健身。会同当地体育部门,采取集中教学、现场示范、分类辅导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太极拳、健身操、坝坝舞、快步走等适合老年人的健身活动,带动机构内老人强身健体,增强身心活力。
(六)拓展娱乐项目。联动文化部门、学校、驻地部队、老年协会、民间曲艺团体、志愿者等群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定期举办歌舞、戏曲、广播、坝坝电影、棋牌赛、故事会、书画展、灯谜会等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力争做到日有安排、周有活动、月有计划、重大节日有文艺演出,不断丰富区域内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八、完成时限
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试点项目建设。
九、补助资金与拨付方式
对每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项目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补助(含省级财政每个点位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总额的70%应用于试点项目设施设备购置。省、市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
十、评定验收
试点区(市)县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标准》对试点建设项目进行评定验收,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于2015年11月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试点区(市)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运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确保试点项目按时保质完成。要根据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际运行情况,做好相关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二)严管资金,加强管理。试点区(市)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使用程序,实行专账管理,防止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资产管理,严格经营权出让,完善资料信息档案,保证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后的公益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试点区(市)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农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